- 张惠彬;仲思睿;
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结果并非法律标准,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也存在着过于机械、过于依赖数据库文献量等缺陷,其检测结果并不足以作为认定论文是否构成抄袭的依据。“查重迷信”指的是高校基于对学术不端文献检测报告单的信任,片面地将检测报告作为抄袭判断标准,罔顾其存在的先天缺陷、背离抄袭的法律标准。对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结果的过分依赖导致高校片面地将其看作毕业论文通过的前置条件,推动了市面上“降重”服务的盛行。“降重”服务本质上属于“洗稿”行为,其法律性质为著作权侵权与无效合同行为,不应被简单地看作与查重服务相伴而生的商业模式。矫正“查重迷信”,规范数字时代的学术不端行为,既需要高校优化论文评审流程、保障被检测者合法权益,也需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减少隐性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还需要规范“降重”服务,提倡通过合理引用而非“洗稿”来规避学术不端检测系统误判。
2023年05期 v.41;No.184 36-4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K] [下载次数:64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 - 蒋辉宇;张玉冰;
“做空攻击模式”能有效平衡资本市场交易量,并将对上市公司形成强大的市场化自我约束力,该模式在境外资本市场已被广泛适用。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存在引入“做空攻击模式”的必要性,同时,国内相关做空工具的启用及相关案例也为该模式的推广积累了较强的实践经验。当前,我国应充分借鉴美国等资本市场的制度经验,在合理的制度设计理念基础上,通过改进融券业务规则、设立做空熔断规则、增加做空机构信息披露义务及确立监管机构正式调查标准等制度措施,积极培育我国“做空攻击模式”的良好市场环境,并为该模式在我国的长远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制度供给。
2023年05期 v.41;No.184 44-5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2K] [下载次数:32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0 ] - 唐淑臣;许林逸;
风险社会的扩张和积极刑法观的指引使“打早打小”刑事政策得到广泛适用。在“打早打小”刑事政策下,网络犯罪的治理采取预防性立法和轻罪化立法模式。但现阶段,网络犯罪治理的“打早打小”呈现出不同问题:过度前移的刑事防线可能违背刑法谦抑性;实践中片面强调“从严”而违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定罪量刑的判断标准过度依赖刑事政策,引发政策代替法律的错误趋势。为了实现网络犯罪的有效治理,“打早打小”的实施应当保持刑法谦抑性,完善民刑衔接与行刑衔接;“打早打小”的落实应当在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下进行;对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仍应当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进行,避免对“打早打小”政策的过度依赖和曲解。
2023年05期 v.41;No.184 52-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K] [下载次数:68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7 ] |[阅读次数:0 ] - 潘俊;
游戏充值、直播打赏是未成年人网络消费的集中表现形式,网络的虚拟性导致难以识别实际消费的行为主体,容易引发纠纷。判断消费主体时,应坚持网络实名制,推定账户所有人为实际消费人,无须区分线上线下而统一适用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账户所有人和实际消费人不一致时,应参照“揭开公司面纱”的法理机制判断实际消费人。综合账户注册信息、未成年人的群体消费性特征,同时结合网络交易的特点、日常生活消费概念的发展、消费行为的整体性等认定消费行为是否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状况、精神状况相适应。一旦超出该范围,须严格认定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可能因拒绝追认或被撤销而发生返还财产、分担损失的法律效果。
2023年05期 v.41;No.184 59-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0K] [下载次数:283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9 ] |[阅读次数:1 ] - 张博文;
夫妻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因受债务人离婚财产分割影响而无法获得清偿时,须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但实践中却存在着严重破坏营商环境的法律适用困境。为此,一方面要厘清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复杂性,破除离婚协议整体性,结合女方利益、子女利益和婚姻过错等家庭法要素判断离婚财产分割方案的适当性;另一方面则要化解规范自身的局限性,在协议离婚的情形下,通过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38条的方式将债权人撤销权适用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调解离婚的情形下,民事诉讼法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因主体不适格和调解书无错误难以适用,应直接将实体法上的债权人撤销权适用于调解协议。
2023年05期 v.41;No.184 67-7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K] [下载次数:105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 ] |[阅读次数:0 ] - 汪丽丽;谢汶磊;
随着欧盟谷歌比较购物一案的发生,数字平台集团实施的自我优待行为引起了学界关注。自我优待行为这一概念所指代的范围被逐渐扩大,众多本可以被现有竞争法所规制的行为也被称为自我优待行为。围绕是否禁止实施自我优待行为的讨论也日益增多。文章经过对案例和现有研究进行检视之后,发现对自我优待行为不应简单予以全部否定。首先,应对常见的自我优待行为进行划分,将无法纳入现有竞争法规制的自我优待行为称为“自我优待行为”。其次,在全面分析“自我优待行为”的竞争效果后,应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自我优待行为”,除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集团实施跨市场的“自我优待行为”之外,其余在横向市场、纵向市场和跨市场实施的“自我优待行为”应在符合“比例原则”的同时保护消费者选择利益。最后,注重发挥市场调研的作用,利用声誉机制促进消费者转换。
2023年05期 v.41;No.184 74-8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0K] [下载次数:76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7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