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v.39;No.171(04)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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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释论
Interpretation of Paragraph 1, Article 153 of Civil Code

董国彦;

摘要(Abstract):

在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效力问题上,我国司法实务及理论仍缺乏较为体系化的认识。《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在规范结构上属于不完全规范,不得作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加以适用,其构成要件是其他具体的强制性规定。在具体强制性规定的认定上,应当依照法律规范的目的进行考察,而不应该机械地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同时,在具体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效果认定上应当结合规范目的,在强制规范所保护的法益和意思自治之间进行法益的权衡,就具体结果而言,也不应局限于无效或有效的简单选择,应当多元化。

关键词(KeyWords): 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效力;规范解释;《民法典》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西南财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民法典》视域下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问题研究”(JBK2107135)

作者(Authors): 董国彦;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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