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v.39;No.173(06) 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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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的必要性及其限度
Necessity and Limitation of Early Intervention of the Procurator in Supervisory Investigation

黄奕恺;

摘要(Abstract):

"监检"工作的衔接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问题。为了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2018年4月国家监察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检察机关可在调查阶段介入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的介入行为不仅坚持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更有助于构建"高效"的职务犯罪追诉体系,并且协助监察机关应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新变化。"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是检察介入的法理支撑,"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程序的要求。检察机关的介入虽然具有必要性,但其介入应保持一定限度,以符合监察与检察相互关系的定位。文章主要从启动条件、介入时点、案件范围、介入方式、介入效果等五方面讨论介入行为的限度问题。

关键词(KeyWords): 监察调查;提前介入;介入程序;介入限度;检监衔接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福建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基础理论研究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权力监督与制约的重要论述研究”(JSZM2020001)

作者(Authors): 黄奕恺;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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