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的必要性及其限度Necessity and Limitation of Early Intervention of the Procurator in Supervisory Investigation
黄奕恺;
摘要(Abstract):
"监检"工作的衔接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问题。为了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2018年4月国家监察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检察机关可在调查阶段介入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的介入行为不仅坚持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更有助于构建"高效"的职务犯罪追诉体系,并且协助监察机关应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新变化。"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是检察介入的法理支撑,"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程序的要求。检察机关的介入虽然具有必要性,但其介入应保持一定限度,以符合监察与检察相互关系的定位。文章主要从启动条件、介入时点、案件范围、介入方式、介入效果等五方面讨论介入行为的限度问题。
关键词(KeyWords): 监察调查;提前介入;介入程序;介入限度;检监衔接
基金项目(Foundation): 福建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基础理论研究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权力监督与制约的重要论述研究”(JSZM2020001)
作者(Authors): 黄奕恺;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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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口头纠正,情节较重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经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程序进行法定化。2018年《刑事诉讼法》和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则对这项工作机制的具体环节加以调整,并未将其从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移除。 (2)《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五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属于刑事诉讼活动,因而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实施法律监督。 (3)必须依法办案,停止使用“提前介入”这个提法同时也停止“提前介入”,参见韦立仁:《关于“提前介入”》,载《法学杂志》1989年第2期,第44页。“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参见王超、周菁:《试论我国司法改革中的越位问题》,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第30-37页。 (4)根据中共中央在2020年12月7日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保障司法人权需要从源头预防和取缔非法取证行为,执行和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程序是此要求在实践层面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