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立法中的若干问题The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in the Criminal Legislation of the Negligent Crime of Leaking State Secrets
王启欣;
摘要(Abstract):
我国刑法对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采取"两罪合一"的立法方式,但随着时代变迁,其中有关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客体、刑事责任认定标准等规定已不再适应信息化环境下的保密工作,致使过失泄密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惩处。文章打破刑法通说的限制,重新界定本罪的犯罪客体,进一步明确行为入罪的标准,并从罪名分置、刑罚完善和司法解释调整三个方面提出了修改建议。
关键词(KeyWords):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犯罪客体;刑事责任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s): 王启欣;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林亚刚.刑法学教义: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90.
- [2]丁鹏.国外立法中的危害国家秘密犯罪(上)[J].保密工作,2013(6):43-44.
- [3]西班牙刑法典[M].潘灯,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09.
- [4]王戈.泄露国家秘密罪构成解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2):90-93.
- [5]刘艳红,周佑勇.行政刑法的一般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9.
- [6]国家保密局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释义[M].北京:金城出版社,2010:116-117.
- [7]夏勇.保密法教程[M].北京:金城出版社,2013:251-252.
- [8]张明楷.论刑法分则中作为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J].法商研究,1995(1):14-19.
- 1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1条第4款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