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觉商标注册的审查要点The Key Points for the Examination of the Registration of Taste Trademarks
任俊琳;梁晋超;
摘要(Abstract):
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的规范,应当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因此,我国可以考虑将味觉商标纳入可注册商标的范围内。对注册的审查,实质要件集中在显著性、非功能性、禁止性和混淆性四个方面,形式要件审查时应将商标表现物提交方式及审查手段与科技发展相结合,以提高审查的时效性和客观性。另外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味觉商标注册审查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KeyWords): 味觉商标;注册审查;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案例指导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s): 任俊琳;梁晋超;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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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TRIPS协定》第15条第1款规定:“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企业的货物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即能够构成商标。此类标记,特别是单词,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案的成分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任何此类标记的组合,均应符合注册为商标的条件。如标记无固有的区别有关货物或服务的特征,则各成员可以由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作为注册的条件。各成员可要求,作为注册的条件,这些标记应为视觉上可感知的。”
- (2)美国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对欧加农案的裁决非常典型,对味觉商标的注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中涉及的欧加农案的裁决内容均来自于Amanda E Compton.Acquiring A Flavor For Trademarks[D].Ohio:Ohio Northern University,2009.
- (1)TTAB裁决的理由之一是:橘子味道是制药企业在药品生产过程中普遍添加的一种味道,而非欧加农这一个生产商独有,允许该味道注册为商标便是限制了其他企业在药品添加方面的竞争。
- (2)《兰哈姆法》将完全独立使用5年作为描述性标记获得显著性的初步证据。新加坡知识产权局也认为5年的使用和大规模销售的证明是显著性所必须的。参见湛茜《非传统商标国际注册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版,第146页。
- (3)如在铅笔头上添加香蕉味道,在连环画页上添加草莓味道。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即便没有香蕉味道和草莓味道,铅笔和图书也可以正常发挥其功能,即该味道对于产品本身是可有可无的;同时,消费者也并不期待产品之外的独特味道;除此之外,即便没有此种味道,那些爱咬笔头和舔尝书页的消费者也仍然会继续他们的习惯(即不存在依赖性);最后,在产品上添加此种味道并不会增强铅笔盒或书本的功能和效果,当然也不会使得竞争者处在不利地位。
- (1)气味商标注册时可以通过科学方法实现识别,例如化学方程式、气相色谱质谱分析法。参见李宗辉:非传统商标的显著性及其注册条件,《中华商标》2012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