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车辆制造商的刑事责任认定与规制Criminal Liability Identification and Regulation of Self-driving Vehicle Manufacturers
葛金芬;
摘要(Abstract):
在驾驶智能化、自动化技术条件下,未来行车模式呈现出"人+系统"共同控制或系统独立控制之势,自动驾驶产品安全将成为重中之重。受人工智能技术特征影响,自动驾驶车辆制造商作为重要的风险防控主体,将在产品生产制造阶段及产品使用阶段负担更多义务,除了对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风险管理、监督失职犯罪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KeyWords): 自动驾驶;制造商;刑事责任;失职;过失犯罪;归责机制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s): 葛金芬;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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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笔者看来,自动驾驶表现出的自主性行车决策与人的独立意思表示行为有着本质区别,技术黑箱特征造成的自主性表象归根到底还是技术自身特点的体现,其客体性没有发生异化,将其作为刑罚处罚对象或是企图将其认定为刑事责任主体,既无必要亦缺乏法理基础。
- (1)具体而言,自动驾驶车辆由软件(算法,车载系统,感知、规划、控制软件,其他支撑软件等),硬件(传感器,执行器如发动机、方向盘等)等共同组成。在技术架构上可以分为感知层(包括激光雷达、摄像头等高精传感器),决策层(包括高精度地图、中央处理器、算法等),执行层(包括电子驱动、电子制动、电子转向等)。详情参见《艾瑞:埃尼阿克-L4级自动驾驶技术及应用场景行业研究报告》,第8页。
- (2)参见维基百科词条“产品”,https://zh.wikipedia.org/wiki/产品.
- (3)系统运行设计工况(ODD)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安全运行的条件,它框定了自动驾驶车辆所适用的工况,包括但不限于地理位置、道路类型、速度范围、天气、时间等。
- (1)鉴于L0难以体现驾驶自动化技术的特征,刑事归责体系亦较为成熟,本文不对其进行论述。
- (2)动态驾驶任务(DDT)是指在道路上驾驶车辆需要做的操作和决策类的行为,例如,转向、制动、加速、监控车辆和道路、应急响应等。
- (1)根据山口厚教授的观点,犯罪根据其处罚根据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侵害犯和危险犯。把被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侵害犯;将发生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叫危险犯。具体参见[日]山口厚.刑法总论(第2版)[M].付立庆,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45.
- (1)主张适用严格责任者认为,如果制造商可以预见自动驾驶可能造成伤害,那么应当对伤害后果承担事实上的严格责任,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不是基于非法制造了不被容许的危险,而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向公众释放出不能完全被预见或被控制的智能机器这一合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