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失信联合惩戒的关联性控制Relevance Control of Joint Disciplinary Actions against Dishonesty
王译;袁培入;
摘要(Abstract):
失信联合惩戒之关联性控制滥觞于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基于行政过程与目的之间价值平衡,关联性控制应涵盖联合惩戒之目的评价、失信行为认定之审查,以及联合惩戒措施适用之程序保障等方面。联合惩戒追求之首要目的乃为公益保护,失信联合惩戒之行政规制与法定职责间须存在实质性关联。联合惩戒主体因部门利益而存在忽视或规避关联性控制之情形,其表现在以追求行政监管效率违规扩张失信人信息公开范围、不当创设失信行为认定类型,以及将失信行为认定结果作为欠缺关联之行政事项参考等。立法应规范严重失信行为之认定基准,重视失信联合惩戒的形式化要素建设,通过以"清单列举+兜底概括"等形式限定失信惩戒对象与惩戒措施的适用范围,并以告知、异议程序来进一步完善相对人的权益保障。
关键词(KeyWords): 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功利主义;信用信息;不当联结禁止;关联性控制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立法研究”(20ZDA05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中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立法研究”(18VHJ016)
作者(Authors): 王译;袁培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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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国家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一)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二)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措施;(三)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四)限制高消费;(五)限制任职资格;(六)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七)限制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八)撤销相关荣誉称号;(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 (2)参见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13条内容。
- (3)参见《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第27条内容。
- (4)行为功利主义认为权利背后的功利值大小乃是衡量行为对与错的标准。正义、公平等原则仅仅是价值衡量的因素,可因更大的功利值而被摒弃。制度功利主义认为个人行为的动机不仅受个人对功利大小计算的影响,更受制度环境生成动机之影响。尤其在制度形成层面进行评判时,个人依赖于制度提供的动机而难以受到个体对功利值大小计算的个别影响。
- (5)制度功利主义认为个人行为的动机不只是受个人对功利大小计算的影响,更受制度所提供的动机的影响。特别是在对制度层面的东西进行判断时,个人只依赖于制度所提供的动机,而不会受到个人对功利大小的计算的影响。
- (6)参见国发[2014]2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 (7)参见《无锡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27条内容。
- (8)详见《国务院指导意见》第9条。
- (9)参见《诚信建设指导意见》第10~13条内容。
- (10)参见国家发改委等17部门《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