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v.39;No.172(05)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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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失信联合惩戒的关联性控制
Relevance Control of Joint Disciplinary Actions against Dishonesty

王译;袁培入;

摘要(Abstract):

失信联合惩戒之关联性控制滥觞于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基于行政过程与目的之间价值平衡,关联性控制应涵盖联合惩戒之目的评价、失信行为认定之审查,以及联合惩戒措施适用之程序保障等方面。联合惩戒追求之首要目的乃为公益保护,失信联合惩戒之行政规制与法定职责间须存在实质性关联。联合惩戒主体因部门利益而存在忽视或规避关联性控制之情形,其表现在以追求行政监管效率违规扩张失信人信息公开范围、不当创设失信行为认定类型,以及将失信行为认定结果作为欠缺关联之行政事项参考等。立法应规范严重失信行为之认定基准,重视失信联合惩戒的形式化要素建设,通过以"清单列举+兜底概括"等形式限定失信惩戒对象与惩戒措施的适用范围,并以告知、异议程序来进一步完善相对人的权益保障。

关键词(KeyWords): 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功利主义;信用信息;不当联结禁止;关联性控制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立法研究”(20ZDA05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中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立法研究”(18VHJ016)

作者(Authors): 王译;袁培入;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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