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罚性赔偿金额的量定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Amount of Civil Punitive Damages
宁园;
摘要(Abstract):
我国惩罚性赔偿金额的量定存在法律依据混乱、量定基准单一、计算方式僵硬等问题,导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缺乏统一性、判定金额过低、消费者权利保护不足、制假售假行为屡禁不止。惩罚性赔偿金额的量定应当以特别预防目的为指引,以能够预防侵权行为为已足,对其进行金额限制必须以预防过当为条件。在具体数额的确定上,以成本内化和利益消除为导向,综合考量侵权人所获收益和主观恶性、消费者所受损害和主张权利的可能性。
关键词(KeyWords): 惩罚性赔偿;预防目的;惩罚性赔偿金额;成本内化;利益消除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s): 宁园;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杨昌平.糖果商违规生产保健品被判十倍赔偿消费者[EB/OL].(2013-10-21)[2019-04-12]. http://www. chinacourt. org/article/detail/2013/10/id/1110627.shtml.
- [2]李辰.假蜂胶致使眼睛病变售假者被诉十倍赔偿[EB/OL].(2013-05-06)[2019-04-12]. http://www. chinacourt. org/article/detail/2010/05/id/407353.shtml.
- [3]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0(4):112-122.
- [4]郭明瑞,张平华.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23(3):28-33.
- [5]马新彦,邓冰宁.论惩罚性赔偿的损害填补功能———以美国侵权法惩罚性赔偿制度为启示的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3):117.
- [6]姜战军.损害赔偿范围确定中的法律政策[J].法学研究,2009,31(6):91-105.
- [7]张红.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可能与限度[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1(2):206-213.
- [8]关淑芳.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 [9]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利益衡量[J].中国法学,2009(4):176-190.
- [10]〔德〕格哈德·瓦格纳.损害赔偿法的未来———商业化、惩罚性赔偿、集体性损害[M].王程芳,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28,166.
- [11]徐爱国.哈佛法律评论:侵权法学精粹(Selected essays on the law of torts)[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12.
- [12]陈聪富.美国法上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J].台湾本土法学,2002(25):216.
- [13]奚晓明,王利明.侵权责任法新制度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257-259.
- [14]何建志.惩罚性赔偿金之法理与应用———论最适赔偿金额之判定[J].台湾大学法学论丛,1990(3):239.
- (1)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 (2)由于惩罚性赔偿带有惩罚性质,且要求侵权人承担超过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因此获得多于损害的赔偿,因而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质疑主要集中于其对侵权责任补偿功能、禁止得利原则的冲击和对民法界限的逾越。参见:金福海.惩罚性赔偿不宜纳入我国民法典[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157-161;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M].张新宝,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43.
-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批指导性案例23号。
- (2)参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雨民初字第02769号民事判决书,其他相似案例参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书。
- (1)就我国惩罚性赔偿金适用的范围而言,这些行为具有以下特点:行为主体是具有逐利属性的商事主体;主观上一般具有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表现为商业欺诈和明知缺陷存在;行为人向不特定的消费者重复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大;受害人(消费者)追究行为人侵权责任的概率小。
- (1)参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
- (2)See Liebeck v.McDonald’s Restaurant,Inc.,No.CV-93-02419(Banally County Court,New Mexico,November 1994).Grimshaw v.Ford Motor Co.,119 Cal.App.3d 757(Cal.Ct.App.1981).
- (1)See Comment,Criminal Safeguards and the Punitive Damages Defendant,34 U.Chi.L.Rev.1,859(1982).
- (2)正当程序原则是英美法重要的宪法原则,在此处指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任意剥夺公民的财产。为了解决和应对这一问题,美国许多州提高了惩罚性赔偿金案件的举证标准,将一般民事案件中的证据优势标准改为“不容合理质疑”或者“明显确信”标准。
- (3)BMW of North America,Inc.v.Gore,517 U.S.559,582(1996).
- (1)BMW of North America,Inc.v.Gore,517 U.S.559,582(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