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v.35;No.146(03) 33-3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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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权顺位研究
Study on the Optimal Sequence that Procuratorial Organ Files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陈殿栋;

摘要(Abstract):

检察机关与环保社会组织同为法定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二者之间的诉权平等并不意味着公益诉讼实施效果等同。诉权顺位是公益诉讼起诉机制的创新之举,旨在研究起诉主体的诉权优先次序,是诉讼公平正义理念下对诉讼效率的追寻。设置公益代表性标准和诉讼经济效益标准两大诉权顺位标准,将检察机关列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顺位,这是基于对检察机关的公益性、独立性和经济性等多方评估的安排,对节约司法资源、优化司法公益救助效果,以及处理诉权竞合等方面均有所裨益。

关键词(KeyWords): 检察机关;诉权顺位;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法律制度研究”(14BFX112)

作者(Authors): 陈殿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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