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 v.39;No.172(05) 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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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敏感信息”的界定——基于相关裁判事例的考察
Definition of “Sensitive Information” in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Relevant Cases

赵剑文;

摘要(Abstract):

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有部分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常以构成"敏感信息"为由不予公开有关信息,但"敏感信息"的内涵与外延并不明确,亟待澄清。通过分析和总结现有研究成果与司法实践经验可以发现,界定"敏感信息"的核心要素在于"行政需要"。结合学理与实践,可在法律列举并辅以综合考量的界定模式下将"敏感信息"定义为:不符合国家秘密的确定标准,但公开后可能影响行政机关正常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在综合考虑妨碍的可能性、妨碍程度的大小、保护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可将询问笔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行政执法技术方案等列为"敏感信息",此类信息应纳入酌定豁免事由。

关键词(KeyWords): 政府信息公开;敏感信息;豁免公开;利益衡量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治理效能背景下我国PPP项目债务融资监管困境及法律因应研究”(20BFX049);; 安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安徽城乡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研究——以法律思维的养成为视角”(AHSKF09-10D46);;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项目

作者(Authors): 赵剑文;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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