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v.28;No.109(04) 22-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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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的超过要素”地位
To Discuss the Position of "Objective Exceeding Factors" for "Seeking Benefits for Others"

黎邦勇;

摘要(Abstract):

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地位存在着各种学说,但每一种均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仔细分析,不难发现"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是侵害受贿罪法益行为的必然组成部分,它只是立法者用以限制受贿罪处罚范围而设定的"客观的超过要素"。在内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仅指行为人实施的受贿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足以导致他人获利结果的内容,而并不包含"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也不包含在这种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行为。

关键词(KeyWords): 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地位;客观的超过要素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s): 黎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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