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的超过要素”地位To Discuss the Position of "Objective Exceeding Factors" for "Seeking Benefits for Others"
黎邦勇;
摘要(Abstract):
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地位存在着各种学说,但每一种均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仔细分析,不难发现"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是侵害受贿罪法益行为的必然组成部分,它只是立法者用以限制受贿罪处罚范围而设定的"客观的超过要素"。在内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仅指行为人实施的受贿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足以导致他人获利结果的内容,而并不包含"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也不包含在这种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行为。
关键词(KeyWords): 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地位;客观的超过要素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s): 黎邦勇;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在2009年于志刚先生就撰文重申“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客观要件,参见文献[1];李洁教授则在2010年发文对构成要件否定说加强了论证,参见文献[2];黄国盛先生也在2010年表明坚守主观要件说的立场,参见文献[3]。
- [1]于志刚.受贿后滥用职权的罪数[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5):111-112.
- [2]李洁.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受贿罪的成立条件[J].当代法学,2010,(1):91.
- [3]黄国盛.受贿后实施渎职行为的罪数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1):43.
- [4]戴玉忠.我国贿赂犯罪的立法演变与协调[J].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5):3.
- [5]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 [6]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下)[Z].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1978.
- [7]张明楷.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J].政法论坛,2004,(5):149.
- [8]张明楷.客观的超过要素之提倡[J].法学研究,1999,(3):28.
- [9]大冢仁.刑法概说(总论)[M].东京:有斐阁1992年改订增补版,451.
- [10]黄奇中.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理解与适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