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不作为认定的偏离与纠偏——以91个案例为样本The Deviation and Correction of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in the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With 91 Cases as Examples
张娟;张云鸽;
摘要(Abstract):
学界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行政不作为"的探讨大多趋向于得出一个全面、统一、科学的认定规则,但研读案例后就会发现这并非易事,或是烦琐复杂的案件事实使然,抑或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缺憾使然。诉辩审三方对行政不作为的认定各持己见实属正常,是作为对抗双方及审判一方的观点主张或权威判断。法院作为终局裁判者必须逐步形成一套自成逻辑的认定体系,一方面引导行政机关正确作为,另一方面指引检察机关提出更加贴合实践困境的检察建议;但就目前的实证分析来看,法院对阻却因素、检察建议的实质合法性、行政机关的程序性权利等都缺乏全面科学的认知。重新对这些重要因素进行科学考量,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扫除不作为认定过程中的障碍。
关键词(KeyWords): 行政公益诉讼;行政不作为;检察建议;阻却因素;程序性权利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监督权定位及制度构建研究”(18BFX057)
作者(Authors): 张娟;张云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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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需要指出的是,在96个案例中,存在某些案例被重复统计的现象,准确地说,本文是以91个案例为依托进行相应阐述的。相关案例被重复统计情况具体如下:[(2016)鄂0281行初61号]被重复统计一次;[(2017)甘7101行初83号]被重复统计一次;[(2016)鄂0381行初22号]被重复统计一次;[(2017)吉0302行初5号]被重复统计两次。尽管如此,上述“北大法宝”呈现的数据也同样可供参考,大体上仍然能够反映行政不作为问题在实务案件中涉案率的情况。
- (1)此处是从实质与形式(或实体与程序)的角度加以划分。且笔者认为,法院仅对检察建议的实质合法性做出评价,而不论其做出的程序(如有无严格层报最高检审查监督)是否合法。笔者也比较赞同法院审查仅集中在事实层面及实质合法性层面即可,体现审判权对法定监督权的一种尊让。
- (2)详见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2018) 黔0626行初1号判决书。
- (3)详见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2017) 陕7102行初56号判决书。
- (4)详见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2017) 吉0302行初5号判决书。
- (5)详见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2017) 黔2702行初4号判决书。
- (6)详见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 (2017) 闽0803行初3号判决书。
- (7)详见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2017) 陕7102行初999号判决书。
- (8)详见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8) 闽0302行初52号判决书。
- (9)详见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行初5号判决书。
- (1)“行政管理领域”与通常所认识的“行政管理关系”可做相同理解,指行政机关在进入整个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前所产生的的一切监督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