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功能受限及其回正The Failure and Correction of Chinese Police to Testify in Court
赵晏民;王译;
摘要(Abstract):
在我国当前的司法语境下,警察出庭的必要与警察不出庭的现实之间矛盾凸显,警察出庭率始终处于低位,致使该制度所承载的增强事实查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及规制侦查行为的合法性等功能严重受限。该功能的回正应以警察出庭作证制度适用"限度"之合理界定为指导思想,确立警察证人的诉讼地位,将警察出庭纳入协助起诉的法定义务,这样才能重构中国式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完整轮廓。
关键词(KeyWords): 警察出庭作证;功能受限;表现形式;形成机理;功能回正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审判程序违法的类型化处理研究”(17BFX053);;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教技函2013[26])
作者(Authors): 赵晏民;王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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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系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44172.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19年2月27日)。
- (2)2017-2018年间在案件审理当中警察出庭作证的案件总共583起,而公安机关出具情况说明的案件为730起,必要警察出庭率仅为44.4%.统计方式说明:必要警察出庭率=警察出庭作证的案件数/警察应当出庭作证的案件数(警察出庭作证的案件数+警察提交情况说明的案件数);警察出庭作证的案件以“警察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警察提交情况说明的案件数以“警察情况说明”“侦查人员情况说明”为关键词检索。
- (1)大陆法系国家曾普遍认为警察作为“检察官助手”不具有证人的诉讼地位。比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195条之规定:“司法警察和警员不得就从证人那得知的陈述内容作证”。但是这种观点已经成为过去时,越来越多的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当中承认了出庭警察的证人身份。参见《法律适用》2018年21期65页,李玉华,警察出庭作证的规则与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