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子孙“违犯教令”罪对亲属间人身侵害的启示On the Enlightenment of Personal Infringement between Relatives by the Descendants' Crime of“Violating Decrees”
刘海波;
摘要(Abstract):
子孙"违犯教令"罪,据载为曹魏以来旧例,其法律条文现在已经失传,真正开始见诸律文的是《唐律疏义》,之后宋元明清的法律中一直都有规定,只是在范围和量刑上略有不同而已。子孙"违犯教令"罪在明清之际有不断严格化的趋势,然而在清末法律改革的时候,子孙"违犯教令"罪被彻底废除了。法治的成长要从历史传统中汲取养分,依血缘的尊卑长幼而制刑是错误的,然而完全忽视亲情伦理的法制改革也是不适宜的。
关键词(KeyWords): 违犯教令;刑法;血缘;人身侵害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s): 刘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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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 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