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文本中检察院双重定位的规范分析An Analysis on the Standard of the Duel Positioning of Procuratorate in the Constitutional Texts
叶正国;
摘要(Abstract):
"检察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宪法概念,内涵的界定应符合宪法文本的内在规范逻辑。以宪法文本中对"机关"的规范分析为出发点,通过融贯性解释,得出"检察机关"是从事检察业务和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只是作为检察院区别于其他国家组织的一种区别技术或符号代码,而"法律监督机关"则是对检察院组织性质的宪法定位。
关键词(KeyWords):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区别技术;宪法定位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09QZD062);;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宪法文本中司法制度的融贯性解释”(2013106010209)
作者(Authors): 叶正国;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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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时至今日,这种定位依然没有改变。如2006年国务院通过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参见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34页。
- ②《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103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①有学者认为“审计监督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叫法存在着逻辑混乱和制度错位,违背了宪法精神和宪定秩序,参见童之伟:《刑诉法修改:搞准公安的宪法地位》,载《南方周末》2012年9月1日;也有学者认为公安机关不应该包含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当中,参见陈光中:《刑事诉讼法中公安机关定位问题之探讨———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司法机关包含公安机关之质疑》,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1期。
- ②《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 ③当然,在1982年《宪法》中还有一些国家机构往往牵涉到综合职能或特定原因而暂时并没有定性,如国家主席和军事委员会。国家主席在我国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并且具有一些人事和立法方面的权力,因此其职位是多功能的。我国宪法历来有单独设立独立的军事组织的做法,如《政治协商纲领》中的“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1954年《宪法》中的“国防委员会”,但是其性质都没有规定,而并不是一些学者所说的“军事机关”。
- ④该书还指出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是司法监督和一般监督,并且第一次出现了法律监督的字样,即“为要加强其(检察机关———笔者注)法律监督,所以它的检察,自联邦一直到各加盟共和国的最下层检察机关,成为垂直的单独系统,以便独立行使职权”。参见李六如:《检察制度纲要》,载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829、835页。
- ①《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规定,先后经历了从“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到“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再到2012年修改为“人民法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此外第
- 125 条也强调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关于立法过程及争论,参见田夫:《诉讼法中法律监督词义考略》,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