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政务处分代替刑事追究之对策——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为切入点Countermeasures for Avoiding Government Punishment Instead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Taking Strengthen the Legal Supervision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as the Starting Point
郝世坤;郭沙沙;
摘要(Abstract):
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监察委之后,监察机关掌握着职务犯罪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数量。由于监察机关权力高度集中、未受到外部有效监督等原因,可能会存在不当分流职务犯罪案件、侵犯司法权之风险。故亟须理论上给予充分的重视,应从初查程序流转、监察立案和移送起诉等关键时间节点角度规范监察机关的权力运行:加强监察机关内部对初查决定的监督,完善我国监察立案模式,明确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范围,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对不移送起诉决定的法律监督权。此外,应注重从实体法角度区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之界限,以期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防止监察机关不当行使职务犯罪案件分流权,实现两法有效衔接。
关键词(KeyWords): 职务犯罪案件分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监察内部监督;实体区分标准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s): 郝世坤;郭沙沙;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詹建红,崔玮.职务犯罪案件监察分流机制探究---现状、问题及前瞻[J].中国法律评论,2019(6):55-73.
- [2]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EB/OL].(2018-03-20)[2020-09-15].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9ec8c0cddd12d82ecc7cb653441b36.html.
- [3]何强.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厅长尹伊君:去年共办33件省部级案件[EB/OL].(2019-03-12)[2020-09-16].https://news.sina.com.cn/c/2019-03-12/docihsxncvh1842014.shtml.
- [4]马荣春.刑法的可能性:预测可能性[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1):86-99.
- [5]潘玉臣.试论罪刑适用平等原则[J].中国法学,1998(2):3-5.
- [6]张明楷.法治、罪刑法定与刑事判例法[J].法学,2000(6):32-39.
- [7]叶青.监察机关调查犯罪程序的流转与衔接[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3):18-27.
- [8]朱福惠.论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的制约[J].法学评论,2018(3):13-21.
- [9]吴建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检察职能定位与机构设置[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8(1):82-86.
- [10]葛琳.刑事涉案财物管理制度改革[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6):122-131,172.
- [11]李晓明,芮国强.国家监察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232-233.
- [12]李兰英.国家监察基础理论的一部力作---评《国家监察学原理》一书[J].现代法治研究,2019 (3):138-147.
- [13]曾粤兴.《监察法》如何衔接《刑事诉讼法》[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9(6):67-72.
- [14]八项规定执纪越来越严违纪增量逐步减少[EB/OL].(2017-12-06)[2020-09-16].http://www.ccdi.gov.cn/jdbg/sfjds/jsfxc/201712/t20171230_159831.html.
- [15]陈瑞华.论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4):10-20.
- [16]龙宗智.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职务犯罪调查制度完善[J].政治与法律,2018(1):2.
- [17]纵博.监察委员会调查权运行法治化的若干问题探讨[J].宁夏社会科学,2018(3):57-63.
- [18]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摘要)[N].检察日报,2016-11-07(2).
- [19]万毅.刑事立案同步监督机制的构建---以S省N县检察院的改革实践为样本[J].人民检察,2017(24):8-11.
- [20][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0.
- [21]张明楷.刑法学: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5):52-54.
- [22]姜涛.国家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重大问题研究[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6):97-108.
- (1)笔者之所以只分析2018年和2019年这两年的数据,是因为监察体制改革是2017年底才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的,故这两年的数据能够说明自全国开展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数量,更具有代表性。
- (1)监察案件侦查终结的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 (1)《衔接办法》规定检察机关虽然可以在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起诉前介入到调查活动,但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被限定为对“证据标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提出书面意见等”。
- (2)各级监察委的主任、副主任是由同级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所担任,并且相关的监察委员也是由纪委常委兼任。参见《全国各省区市纪委监委领导一览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www. ccdi. gov. cn/toutu/201802/t20180211-163850. html. 2020年8月8日访问。
- (3)《监察法》第11条第2款。
-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3万元作为入罪标准。所谓“有其他较重情节”是指贪污数额在1~3万元之间,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等六种情形的情况。
- (1)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第3条所规定的信息通报制度。
- (2)详见《刑事诉讼法》第113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7条、第558条。
- (3)《提前介入规定》中规定检察机关的任务为:“审核案件材料,对证据标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意见法律适用提出书面意见,对是否需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审查。”同时,检察机关的任何处理决定都要与监察机关进行协商,导致“配合有余、制约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