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之出罪研究:从新康德主义的视角Decriminalization of the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eo-Kantianism
何群;康志雄;
摘要(Abstract):
2019年以来,危险驾驶罪成为个罪案件数最多的罪名,该罪是否导致“过罪化”的问题是晚近刑法界热议所在。该罪作为典型的预防型犯罪,其前瞻性的风险预防范式旨在阻断行为危险性向结果危险性转化的因果流程,但其独特的归责范式也潜藏着虚化构成要件、不当延展刑法触手的法治危机。犯罪是事实与价值交织的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新康德主义价值哲学视域下对犯罪本质的揭示,危险驾驶罪也应契合犯罪本质的内在要求。危险驾驶罪的出罪存在理论和实务上的困境,根源在于形式解释导致入罪标准过低。刑法的谦抑包括立法的谦抑和司法的谦抑,在刑事法网日益严密、法定犯不断增加的当下,需借助功能主义基础上的刑法实质解释方法,着力通过司法之实质评价建构该罪的出罪机制,实现刑法谦抑。
关键词(KeyWords): 形式解释;实质解释;新康德主义;功能主义;出罪;危险驾驶罪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网络黑恶势力犯罪理论研究”(20FFXB022);; 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微罪视域下之危险驾驶罪研究”(21HQ10386003)
作者(Authors): 何群;康志雄;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1] 王敏远.“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综合治理的实证研究:以浙江省司法实践为研究样本[J].法学,2020(3):109-123.
- [2]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6-20.
- [3] 胡萨克.过罪化及刑法的限制[M].姜敏,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1.
- [4] 熊谋林,梁斌.求解过度犯罪化的迷惑:中国的去罪化经验与国际启示[J].光华法学,2014(1):167-215.
- [5] 储槐植,何群.刑法谦抑性实践理性辨析[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59-61.
- [6] 何荣功.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J].中外法学,2015(2):523-547.
- [7] 孙国祥.构成要素行政性标准的过罪化风险与防范[J].法学,2017(9):68-79.
- [8] 邢世伟,张媛.公安部:警方对醉驾一律刑事立案[N].新京报,2011-05-24(2).
- [9] 萧潇,张研.“酒驾入刑”十周年醉驾比例减少70%以上[EB/OL].(2021-04-28)[2021-08-10].http://js.people.com.cn/n2/2021/0428/c359574-34700850.html.
- [10] 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1年3月8号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EB/OL].(2021-03-15)[2021-08-13].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90831.html.
- [11] 最高人民大会民检察院.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EB/OL].(2020-06-02)[2021-08-15].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006/t20200602_463796.shtml#1.
- [12] DOUGLAS HUSAK.Holistic retributism[J].California Law Review,2000,88(3):991-1000.
- [13] 吉米·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M].孙力,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67.
- [14] 张楠,李美荣,傅淑均.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对接问题研究[J].山西警察学院学报,2020,28(3):29-33.
- [15] 陈璇.刑法中社会相当性理论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7.
- [16] 孙万怀.刑法修正的道德诉求[J].东方法学,2021(1):102-113.
- [17] 王志祥,黄云波.论立法定量模式下抽象危险犯处罚之司法正当性[J].法律科学,2016,34(3):72-82.
- [18] 田宏杰,刘红霞.从责任伦理视角反思中国刑法中的几个基本问题[J].河北学刊,2015,35(5):147-151.
- [19] 大谷实.刑法总论[M].黎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73.
- [20] 罗世龙.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的出路[J].政治与法律,2018(2):130-140,129.
- [21] 劳东燕.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5.
- [22] 蔡巍.“醉驾”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及完善[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0(5):50-60,191.
- [23] 李文华,苏杰.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可构成危险驾驶罪[J].人民司法,2012(12):13-14.
- [24] 《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编写组.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2卷: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M].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195.
- [25] 张克文.也论危险驾驶罪的基本问题:与冯军、张明楷两位教授商榷[J].当代法学,2014,28(1):67-79.
- [26] 王霖,阎二鹏.抽象危险犯认定路径检思与谦抑认定机制重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25(2):113-123,174.
- [27] 熊亚文.抽象危险犯:理论解构与教义限缩[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5):108-125.
- [28] 井田良.刑法总论の理论构造[M].东京:成文堂,2005:15-17.
- [29] 徐凯.抽象危险犯正当性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56.
- [30] 张明楷.刑法学: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215.
- [31] 陈璇.刑法归责原理的规范化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15.
- [32] 张翔.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免刑规范化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8:7.
- [33] 姜敏.刑法预防性立法:罪刑图谱和法治危机消解[J].政法论坛,2021(6):176-188.
- [34] 刘艳红.实质出罪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38.
- [35] 祖陶.康德黑格尔哲学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51.
- [36] 欧锦雄.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现代展开[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1:101.
- [37] 劳东燕.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体系性控制[J].清华法学,2020,14(2):22-49.
- [38] 付立庆.犯罪概念的分层含义与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再宣扬:以“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规范理解为切入[J].法学评论,2015,33(2):101-112.
- [39] 周光权.刑法公开课:第2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335-342.
- [40] 魏昌东.行刑鸿沟:实然、根据与坚守:兼及我国行政犯理论争议问题及其解决路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5):3-24.
- [41] 王昭武.犯罪的本质特征与但书的机能及其适用[J].法学家,2014(4):65-82,178.
- [42] 梁根林.《刑法》第133条之一第2款的法教义学分析:兼与张明楷教授、冯军教授商榷[J].法学,2015(3):53-63.
- [43] 甲斐克则.责任原理与过失犯论[M].谢佳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21.
- [44] 石聚航.刑法中避险限度的目的解释:基于对建构主义刑法学的反思[J].政治与法律,2015(10):85-94.
- [45] 谢立功,徐国帧.犯罪学:当代各类犯罪分析[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9:315.
- [46] 周漾沂.重新理解抽象危险犯的处罚基础:以安全性理论为中心[J].台北大学法学论丛,2019(109):169-172.
- [47] 李鑫.“醉驾”出罪理由的教义学形塑[J].西部法学评论,2020(4):124-133.
- [48] 梁根林.罪刑法定视域中的刑法适用解释[J].中国法学,2004(3):122-133.
- [49] 劳东燕.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的方法与立场[J].政法论坛,2018,36(2):10-27.
- ① 在经典力学中,动能是物体质量和速度的乘积,动能越大,危险性越强。
- (1)本文将危险驾驶罪个罪激增,持续居于个罪案件数第一的现象,称为“危险驾驶罪现象”。
-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
-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3刑终70号刑事判决书。
-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