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税收法律问题思考The Legal Thought on Tax Revenue of Online Car-hailing Services
张晓婷;梁晓祺;
摘要(Abstract):
目前,我国学界对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研究多从其合法性及监管方面入手,但对其所引起的税收征管问题却鲜有问津。文章通过界定网络预约出租车司机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提出了在B2C模式下网约车司机就其收入应按照工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网约车平台应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在C2C模式下网约车司机为实际承运人时,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平台应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网约车平台应按照从事现代信息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关键词(KeyWords): 网络预约出租车;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代扣代缴;网约车平台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国家治理背景下公共经济风险防范的财税法研究”(SKZZY2015005)
作者(Authors): 张晓婷;梁晓祺;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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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增值税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有关,凡是负有缴纳增值税义务者,同时负有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义务。
- (1)根据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10条的规定,拟从事客运经营的经营者须向县级以上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进行工商登记,投入运营的车辆应申请“车辆营运证”。
- (2)罗兰贝格在最新发布的《中国网约车市场分析报告》中指出,中国未来整体出行需求每天约28亿次,真正能够转化为出行的约车和网约车市场,基本上是每天0.9亿次,这是非常可观的市场。2015年网约车占中国整体交通出行比例较小,实际市场规模为77亿元,但市场规模增长迅速,市场需求潜力较大。网约车弥补了现有出行方式无法满足的出行需求、满足了对乘车环境和服务的升级需求,出租车、私家车、租赁车、黑车等都对其存在刚性替换和升级需求。罗兰贝格预计,到2020年,网约车市场规模将约达5 000亿元,2015-2020年的年复合增长率高达129.3%;从潜在市场角度来看,2020年网约车出行需求将达2210万次/天,网约车潜在市场需求容量约达1.1万亿元。
- (1)上述税率的确定是假定纳税人的身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1)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是不限于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