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犯的明示机能研究On the Ostensive Function of Imaginative Joinder of Offenses
赵金伟;
摘要(Abstract):
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形,而想象竞合犯的明示机能是指法院在判决中应当将被告人行为所触犯的数罪名一一宣告,以充分、全面评价被告人行为具有的有责的不法内容,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之目的。想象竞合犯中存在的法益侵害结果数量,决定了对想象竞合犯进行犯罪构成符合性的评价次数,因此,想象竞合犯在评价意义上是数罪。因为责任的减少,想象竞合犯在科刑意义上就属于一罪。想象竞合犯评价意义上数罪、科刑意义上一罪的罪数本质奠定了想象竞合犯明示机能的基础。想象竞合犯明示机能的发挥能够充分实现刑法的保护法益机能,有利于发挥刑法的行为规范指引作用,有利于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更是想象竞合犯轻罪封锁作用发挥的基础。
关键词(KeyWords): 想象竞合;明示机能;科刑一罪;法条竞合;轻罪封锁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s): 赵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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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详见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cb50c2d0-06cb-4425-ab56-6521a963acb8.
- (2)该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3)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的逾百份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判决中,仅有1份判决((2016)陕0825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对想象竞合犯的数罪名予以了宣告。
- (1)德国刑法第52条:“(1)同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法规,或数次触犯同一刑法法规的,只判处一个刑罚。(2)触犯数个刑法法规的,依规定刑罚最重的法规确定刑罚。所判刑罚不得轻于其他可适用法规所规定的刑罚。”日本刑法第54条规定:“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的罪名,或者作为犯罪的手段或者结果的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按照其最重的刑罚处断。”
- (1)吸收原则的思想是:一行为符合数个构成要件,在不法和罪责内容上,要轻于数个独立行为实现这些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