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留置适用应遵循之基本原则与应有之司法衔接——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参照A Further Discussion on the Basic Principles to Be Followed in the Application of Detention and the Judicial Cohesion——With Reference to the Amendments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王译;
摘要(Abstract):
2018年3月《监察法》出台后,"留置"取代"两规""两指"及职务犯罪侦查的部分刑事强制措施,整合党内纪律检查、行政监察与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但因实践中启动条件的差异导致适用同一标准之留置有违比例原则。因此,立法应将留置之适用条件、方式及其限度依照比例原则作类型化处理,否则极易导致被留置人人身自由权利受到侵害。基于检察机关刑事司法审查职能,除审查起诉时对监察委调查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外,还应就留置适用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检察机关有限自侦权,因此适用留置还是刑事强制措施决定于法律帮助权是否允许介入及因超期、违法限制人身自由引发的国家赔偿究竟由哪类主体承担。
关键词(KeyWords): 刑事强制措施;分工原则;比例原则;法律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留置;监察法;刑事诉讼法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审判程序违法的类型化处理研究”(17BFX053);;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项目“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GJ2017B11);;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教技函2013[26])
作者(Authors): 王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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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试点决定》),上述两个文件是三地最早推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试点依据。
- (2)尽管我国行政监察职能中原有的政务处分等相关职能转隶至监察委,但专项监察职能仍予以保留,例如劳动监察、土地监察等。
- (1)又称为“留置盘问”,参见《警察法》第9条。
- (2)“两规”肇始于1994年3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第3项之规定,纪委在调查取证时可“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两指”来源于1997年《行政监察法》第20条规定,“检察机关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 (1)通常实践做法往往是检察机关根据纪委移送的案件的实际办案需要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 (2)参见《刑事诉讼法》第82条。
- (1)尽管监察调查过程中存在职务违法转换为职务犯罪调查的时间节点,但对于留置折抵刑期的规定不因调查程序转换而均可适用,其依据可参照《行政处罚法》第28条。
- (1)根据原《行政监察法》第33条可知,行政监察立案调查期限较之《监察法》的现有规定更为漫长。6至12个月的调查期限不仅无法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规范中寻找依据,更足以反映其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超越了任何单一类型的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