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的裁判基准时On the Time Benchmark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Judgement
刘欣琦;
摘要(Abstract):
行政行为作出后,其所依据的事实或法律在事后可能会发生变更,并可能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单一以行政行为作出之时为裁判基准时,不利于权利的有效保护,有违诉讼经济原则且无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裁判基准时与诉讼类型息息相关,法院应根据不同的诉讼类型确定相对应的裁判基准时。
关键词(KeyWords): 行政诉讼;裁判基准时;诉讼类型;情势变更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教技函201326)
作者(Authors): 刘欣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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