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 v.34;No.138(01) 16-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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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的裁判基准时
On the Time Benchmark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Judgement

刘欣琦;

摘要(Abstract):

行政行为作出后,其所依据的事实或法律在事后可能会发生变更,并可能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单一以行政行为作出之时为裁判基准时,不利于权利的有效保护,有违诉讼经济原则且无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裁判基准时与诉讼类型息息相关,法院应根据不同的诉讼类型确定相对应的裁判基准时。

关键词(KeyWords): 行政诉讼;裁判基准时;诉讼类型;情势变更

Abstract:

Keywords: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教技函201326)

作者(Authors): 刘欣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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