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域下狭义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的责任The Liability of the Narrow-Sense Unauthorized Agent to the Counterpart in Good Faith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ivil Code
李昊珉;
摘要(Abstract):
狭义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的损害赔偿范围不限于信赖利益或者履行利益,在无权代理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还可能包括固有利益损失。固有利益损失的纳入可通过《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的扩张解释得以实现。该款但书并非将损害赔偿定性为某项特定的利益,而是从数量上限制损害赔偿不能使善意相对人获益,并指示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的适用。狭义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的责任应保持无过失责任的基本状态,但考虑到可预见规则的适用给予法官的裁量空间,法官可以善意无权代理人可预见的赔偿范围有限为由,适度减轻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数额。从以上责任的特征来看,将狭义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的责任视为法定特别责任更为合理。
关键词(KeyWords): 《民法典》;无权代理;责任竞合;损害赔偿;固有利益;主观状态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s): 李昊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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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代理人不知其无代理权的,应当对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代理行为有效时可得的利益。”
- ① 详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6119号民事判决书。
- 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 ③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④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⑤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 ① 在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与盛颖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行为人代为签订合同并收取押金,相对人请求返还押金得到法院支持。详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2918号民事判决书。
- ② 在田洪顺与董德庆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行为人代为出具欠条且未获得追认,相对人主张行为人承担还款责任得到法院支持。详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6161号民事判决书。
- ③ 详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终2330号民事判决书。
- (1)详见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
- (2)详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终2330号民事判决书。
- (3)详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21950号民事判决书。
- (4)详见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9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
- (5)详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
- (6)详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终2164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