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及其入罪标准探析Research on the Implication and Conviction Standard of Internet Financial Innovation Risk
张攀登;张洪成;
摘要(Abstract):
互联网金融是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金融融合的产物,其本质仍然属于金融。关于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的入罪标准,我国学界立足于传统刑法观与风险刑法观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在当前我国侧重社会秩序维持机能运用的背景下,罪责刑法的基本观念应当得到遵守,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的入罪标准必须限定在"对金融交易秩序的侵害及其危险"的限度内,并且恪守市场经济、金融的发展规律,只有在风险转变为实害或者危险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刑法的介入,单纯的风险则只能通过前刑法规范或者政策进行引导。
关键词(KeyWords): 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风险刑法;罪责刑法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安徽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风险社会下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AHSKQ2014D02);; 安徽财经大学重点科研项目“创新视域下金融犯罪刑事规制研究”(ACKY1613ZDB)
作者(Authors): 张攀登;张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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